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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8-27 / 2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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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3

第一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3

第二节 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5

第三节 专项规划的制定................................... 9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10

第一节 用地红线图、规划要点及设计方案................... 10

第四章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

第三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27

第四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4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41

第六节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43

第五章 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4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

第二节 建筑类建设工程批后监管.......................... 45

第三节 市政类建设工程批后监管.......................... 51

第四节 乡村建设工程批后监管............................ 54

第六章 附则.............................................. 55

附件(1)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审批总流程图.......... 56

附件(2)“一书两证”及规划条件的内容...................... 57

附件(3)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59

附件(4)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内容的要求........................................................ 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它县(市)、矿区和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条 总体规划包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要求、市政府统一安排负责编制,履行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未完全覆盖的鹿泉、栾城、藁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履行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经区规委会、区政府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市政府审批。裕华、新华、桥西、长安等四区不再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鹿泉、栾城、藁城辖区内未纳入中心城区的镇(乡)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履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市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各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在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将数据库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质检审查,获得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成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将入库文件上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辖区政府负责。

第五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的修改程序按照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节 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 详细规划包括中心城区(660平方公里)的详细规划、镇(乡)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心城区的详细规划和的制定镇(乡)详细规划,按照“单元—街区(地块)”分层管控的原则开展编制。单元层面详细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全覆盖编制;街区(地块)详细规划按需编制。

中心城区的详细规划包括主城区(三环内)、滹沱河经济带、高新区、经开区、龙泉湖片区、东南三环片区、鹿泉城区、藁城城区、栾城城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空港片区等十一个片区。主城区(三环内)、滹沱河经济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龙泉湖片区、东南三环片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片区由辖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履行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报市政府批复。

镇(乡)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履行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辖区政府审议后报市政府,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政府审批。

镇(乡)详细规划可与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村庄规划不要求全覆盖编制,对不需要编制的可在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管控引导出台通则式管理规定。确需编制的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可以一个或者相邻的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统筹编制。乡、镇政府征求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履行专家、公示程序后,位于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区村庄规划由辖区政府审议报市政府,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报市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在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将数据库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质检审查,详细规划获得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成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将入库文件上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中心城区(660平方公里)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镇(乡)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由辖区政府负责。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单元和街区两个层级开展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工作。对单元层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可同步深化街区层级详细规划。在不突破单元层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情况下,对街区层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可不再调整单元层级详细规划。

第八条 组织编制部门对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动态维护工作分为修改、深化和更正三种情形。

第九条 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详细规划整体性、系统性调整。

 2、违反单元层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实位管控内容调整。

 3、街区层级详细规划主导功能调整,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可开发用地,可开发用地规划指标突破详细规划管控要求调整。

 4、经市人民政府或组织编制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技术论证。组织编制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委托原编制单位或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对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其中,修改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不得修改。

2、上报请示和编制方案。技术论证需要修改详细规划的,经组织编制部门集体审议研究后,将技术论证报告及相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工作。

3、专家评议、征求意见及公示。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在报送规委会审议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及辖区政府意见、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修改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公示期反馈意见,对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4、规委会审定。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完善后应当按照原审定权限提交规委会审定。

5、批准执行。经审定通过或按照规委会意见完善后的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按法定权限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6、备案存档。经批准的修改成果,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重新备案和存档。

第十一条 对街区层级详细规划进行深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详细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规模、位置在单元内部或者相邻单元间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能保持公益性设施用地不减少、系统的完整性不受影响的。

2、点位管控公益性设施规划内容调整。

3、公益性用地规划指标适度突破详细规划管控要求。

4、经市人民政府或组织编制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详细规划进行深化,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方案。组织编制部门应委托原编制单位或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方案。其中依申请进行维护的,申请单位应当说明调整理由,在详细规划深化方案中对详细规划深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2、专家评议、征求意见及公示。详细规划深化方案在集体审定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及辖区政府意见、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集体审定。组织编制部门对详细规划深化方案进行审定。

4、落实执行。详细规划深化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

5、备案存档。详细规划深化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存档,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备案。

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存在明显错误,需要更正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对错误内容进行核实,经原规划编制单位核实,并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审查后进行更正。更正后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对大片区、多地块改造项目,在不突破整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照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城市设计方案细化各地块规划指标属于详细规划的实施细化,不属于详细规划动态维护,不需履行动态维护程序。

第三节 专项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履行专家、公示程序后,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议后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

专项规划在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将数据库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质检审查,专项规划获得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成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将入库文件上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用地红线图、规划要点及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大型企事业搬迁改造以及拟列入成片开发计划的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由辖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计划和拟征收范围图,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持主管部门界定的现状旧村址、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的占补平衡方案和拟征收范围图,城市更新项目由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提供项目列入城市更新计划文件和拟征收范围图,大型企事业搬迁改造项目由土地收储部门持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文件和拟收储范围图,拟列入成片开发计划的由辖区政府持拟列入成片开发计划文件及范围图,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红线图。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实施计划,核查项目拟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代征、代拆周边道路、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等情况,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红线图。用地红线图正式出具后,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原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大片区、多地块改造项目,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规划要点用于项目前期测算及方案研究使用,最终以正式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规划要点出具的依据、征求意见、修改等程序,参照规划条件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大片区、多地块改造的主导部门在取得规划要点后,可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城市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要点对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总平面图。总平面图确定的各个地块的规划指标同步细化至详细规划中,不再单独履行详细规划深化程序,据此出具单地块规划条件。

第四章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一般分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等六个阶段,总流程图及各阶段审批时限详见附件(1)。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范围和阶段:

(一)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且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核准类项目,对建设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漂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备案类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不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建设项目,不需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对涉及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的电力输送、地下管道敷设等建设项目,不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六)办理阶段。需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含法人委托书和营业执照)

(二)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部门支持性文件、备案信息、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三)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

(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六)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涉及占用土地的)

(七)“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的)

(八)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九)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项目占地在县、市区域范围内的项目)

(十)违法用地处罚材料(涉及本项目违法用地的)

(十一)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如该项目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本材料内容并入专章中。)

(十二)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专家踏勘论证意见(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要编制专章,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需组织现场踏勘)

(十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文件,以及项目用地纳入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项目名称页(加盖公章),或标注项目位置和示意符号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加盖公章),或包含项目的规划数据库相应图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十四)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一般控制区)

(十五)划定矿区的批复文号及范围(或采矿许可证);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涉及矿山项目的)

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环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由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规模较大、对城市交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在城市基础设施未覆盖区域或薄弱区域选址以及可能对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后,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审核,对于项目内部及周边情况复杂、用地边界不清的项目,还应当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4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特殊项目经以下审核程序后办理:

(一)涉及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的,整合现有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节地评价等技术报告的核心内容,项目用地单位负责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科室应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组织开展论证;

(二)不涉及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需编制节点评价报告和选址论证报告的,项目用地单位要按相关要求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组织开展论证;

(三)涉及选址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基础设施承载力评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应组织交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分别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基础设施承载力评价报告、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核论证;

(四)涉及文物、宗教、国家安全事项、危险化学品以及对防洪、环保、消防、教育、卫生、人防、市政、园林绿化、保障房配建等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文物、宗教、国安、安监、保密等部门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文物、宗教、国家安全、危险化学品、保密等事项的相关备案资料,明确其保护、控制名录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凭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依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内容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自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3年内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超过3年有效期的,需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经核发不得随意变更。已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临时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单位对符合临时用地选址要求的地块申请办理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辖区政府、土地征收(收储)主管部门、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项目,还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行政审批部门核准、批准、备案文件;

(三)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建设,还需提供证明该项目由申请单位实施的相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踏勘现场,核定周边环境及基础设施情况,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单独建设项目用地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县或乡镇“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核定规划条件。

已批准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城市设计方案的,可按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城市设计方案核算各地块指标,分别出具分地块规划条件,地块规划条件整体规模不得超过批准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城市设计方案,先期建设的地块配套设施不应低于整体项目配套比例,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优先安排,分地块指标原则上与整体保持基本平衡。

第二十九条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涉及以下内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

(一)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二)住宅项目,应征询住建、交管、城管(供热、供水、供气)、供电、园林、消防等部门的意见,应结合项目配套设施情况,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公建项目,应征询住建、交管、城管(供热、供水、供气)、供电、园林、消防及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应急、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五)涉及河道、防洪、水源地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分别征求水利、环保、文保等部门意见;

(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涉密单位、军事禁区保护等项目的,应分别征求国家安全部门、军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选址阶段已征求意见的项目,规划条件阶段可视情况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规划要点已经征求意见的,同一项目分地块规划条件不再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规划条件征求意见以公函形式发送各相关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涉及与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的卫生、消防、安全、保护、隔离等距离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反馈意见时将相关要求、防护措施、相关依据等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情况通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统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且有利于规划实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原则上不予采纳,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要,有利于提高建设标准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可行的,可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出入口设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核定规划条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核定规划条件;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政策性要求,可作为其他建设要求,以附件形式与规划条件同步出具,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规划条件是载明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文书,是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的依据,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因历史原因,地块未确定过规划条件,在自有土地上改建、扩建,建设内容或方案发生整体性、系统性变化的,应该重新出具规划条件,重新出具的规划条件应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核定规划条件2年内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核定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规划条件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已纳入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划条件,在符合详细规划情况下,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本规定程序变更,不得以政府会议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条件方可进行变更:

(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

调整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因规划条件调整导致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发生变化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应当随规划条件一并调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规划条件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附专题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意见等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转让合同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转让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合并,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等有关文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用地许可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回迁认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和拆迁情况,符合规划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条件是否已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四十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不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拟改造方案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咨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

(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见附件(2)。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年内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履行变更程序:

(一)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各项指标;

(二)建设内容尚未实施的;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原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作废,按照原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先履行规划条件调整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后,原证应收回作废,并将新证重新公布。

因地名或内容叙述不准、面积核实有误等,需更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直接更正,并加盖印章。

第三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构筑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空间和功能性,但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包括水塔、通风口等。

本规定所称其他工程,是指主体工程配套的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和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不包括户外广告、导引标识等。

第五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其中:

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政府投资类项目可单独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其它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等工程,只需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再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效果图,方案深度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三)设计方案的相关证明、说明文件,包括:

1、高层建筑项目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2、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机场净空区超过净空高度项目应提供净空高度批复文件;

4、涉及危险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提供安评报告批复;

5、涉及国家安全项目的,应提供国家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6、涉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设计方案的相关证明、说明文件不全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方案咨询,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咨询服务,具体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申请后,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技术规定,对方案涉及规划条件的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公共利益、他人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建筑单体内部设计和项目内部配套管网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规范性、真实性由设计单位负责,纳入规划条件“其他建设要求”中的有关无障碍设施、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他部门建设要求,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规定履行特殊审查程序或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一)建设项目位于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位于国家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主街主路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2万平方米以上公建项目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和标志性建筑等重点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属于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还应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除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项目和工业园区内的产业项目,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不再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外,其他项目应当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前公示,主要采取现场张贴和网站公示方式。公示期限为10个自然日。项目周边涉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机构等有特殊要求部门的,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通告、总平面图、涉及日照分析的项目还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及附图。

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和公众反馈意见的,经研究涉及规划方案阶段相关内容的,可通过电话沟通、召开协调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开答复。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规定履行批前公示和相关审查程序后,要件齐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的总平面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步在官网公布。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自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2年内,办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行失效。分期实施的项目,首期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可视为整体设计方案持续有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五十六条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规定进行修改:

(一)因详细规划修改或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致使总平面图无法实施的;

(二)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法规或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相关部门在下阶段审查时,发现总平面图不符合有关规范,必须调整的;

(四)规划条件发生变更的;

(五)原审定总平面图超过两年未实施,已自行作废的;

(六)建设项目开发主体发生变更的;

(七)整体建设、分期实施项目的相对独立地块,在尚未实施建设且不违背规划条件、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同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修改内容的不同,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一)修改内容涉及整体空间布局及相邻权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手续。

(二)对建筑间距、建筑高度、退界、退红线、地下停车位等内容进行微调,使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更加优化完善,符合规范且不涉及相邻权益的,不再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程序,可直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时落实。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其他项目要提供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市政府明确可以替代的有关材料;

(四)现有建筑改扩建项目应提供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效果图;

(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还应同时提供国家安全部门同意建设的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在方案审查阶段已提供的不再重复提供。

第五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实各项法定要件及法定程序履行情况,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其中,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中小学、托幼、保障房等配套设施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比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定位图的有关内容应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二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见附件(2)。

第六十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解遗项目、建成补办项目、在有效期内部分楼栋已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不再办理延期。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履行变更程序:

(一)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各项指标,其中政府投资类项目增加规划许可规模的,应先取得有关部门批复;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未实施的;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变更事项涉及总平面图调整的,先履行总平面图调整程序;变更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要先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按要求组织听证。

变更事项涉及总建筑规模调整的,变更部分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许可证作废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原证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报作废;变更事项不涉及建设规模变化的,不再重新发证,重新审定变更部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以函复形式变更许可证附件内容。

建筑单体内部结构发生变化的,在严格落实规划方案确定的审查内容前提下,在办理测绘和不动产登记时,竣工图或设计变更文件可作为补充依据。

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仅涉及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取得已更名的发改部门核准证或备案证、已更名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证,且原证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报作废后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后,原证应收回作废,并将新证重新公布。

第四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道路、管线和其它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工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及其通则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或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项目已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符合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二)水利工程、河道工程;

(三)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综合管廊等管线工程;

(四)建设项目及公共空间市政配套工程(管线接口和道路开口)等。

第六十四条 办理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为申请规划设计要点、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阶段。

快速路、重要主干道、大型立交节点等重要或复杂交通、管线、水利工程上述三个阶段均需办理;其他工程可精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阶段;管线工程无需办理规划设计要点阶段。

随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设计方案与道路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批,无须单独办理。

第六十五条 下列附属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其主体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再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内部的道路、桥(涵)、管线等附属工程等;

(二)道路和桥梁的整饰、检修维护工程;

(三)交通监控设备、交通护栏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

(四)路灯、路标、公交车站(亭)、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电力通信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道路附属设施;

(五)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工程。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道路工程技术图纸设计前,需持以下资料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并组织项目设计人员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踏勘现场,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各专业管线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建设协调会:

(一)申请书(包括建设内容、位置及规模、示意图等);

(二)城建计划或立项文件;

(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地形图。

第六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结合现场踏勘的实际情况和建设协调会意见拟定规划设计要点。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及快速路、重要主干道、大型立交节点等道路工程技术图纸设计前,应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申请书,包括建设内容、位置及规模、示意图等;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案深度应符合附件(3)要求;

(三)拟建管线、快速路、重要主干道、大型立交节点等工程设计方案沿线现状管线及地形图;

(四)超高压、长输油气等特殊管网应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规范;

(五)建设项目市政管网配套工程应提供项目合法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特殊项目,经履行以下程序后,可延长至6个工作日内批复:

(一)快速路、重要主干道、大型立交节点等重要或复杂交通、管线、水利工程应经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报规委会审议或报市委市政府专题会研究。

(二)高架路、立交和人行天桥等突出地面的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公示时限为10天,公示方式以现场张贴和网站公示为主。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自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年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行失效。

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七十一条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修改:

(一)因上位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三)因实施条件限制,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不影响方案的合理性、不违背规划原则,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或涉及利害关系但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和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原因、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要求的,按照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的规划设计要点或审定的设计方案完成技术图纸设计后,持以下资料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申请书;

(二)在现状城市道路以外进行建设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人意见(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线性市政工程,可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前期已提供的无须重复提供。城市市政管网更新、改建及老旧小区完善市政配套项目可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替代);

(五)建设项目与铁路、高速、公路、轨道线、水系等交叉或邻接并行时,新建工程对上述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还须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随道路、轨道等建设(含迁改)的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轨道等建设单位与道路、轨道等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实各项法定要件及法定程序履行情况,对报送的图纸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定线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国家省市重大市政工程、民生工程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等要件不全、但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出具预定线通知书,待要件齐全后可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持定线通知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放线,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后方可开工。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破路等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见附件(2)。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履行变更程序: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未实施部分需变更的;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事项仅涉及附件内容变化的,只审定变更部分的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不再重新发证。

准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证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收回作废,变更后应当将新证公布。变更事项涉及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先履行方案调整程序。

第七十八条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工程可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告知承诺报备程序:

(一)告知承诺

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施工前,应持市政管网建设报备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履行告知承诺和报备程序。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告知承诺和报备申请后,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市政管网建设报备受理函。

(二)报备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放线,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后方可施工。槽坑施工完成、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验。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技术报告》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承诺和报备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市政工程规划意见。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七十九条 在乡、村庄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工程建设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审批和管理,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企业、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和集中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包括出具规划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个阶段。

(一)办理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持以下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1、申请书;

2、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3、占用土地权属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占用土地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规划和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条件。

(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在方案审定前,由乡镇政府组织总平面图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

(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以下资料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书;

2、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4、其他资料: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意见;乡、镇政府关于总平面图公示、听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在申请规划条件期间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内容应当在网站公告,公布期不少于二年。

第八十二条 乡村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变更,参照城镇建设工程相关程序执行。

第六节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第八十三条 单独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参照地表建设工程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十四条 在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等控制性要求,并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位置、 空间范围边界、 地下深度、 建设规模、 使用性质、 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地表和地下两部分。地下部分设计深度应达到地表建设工程的设计深度。地下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标明建筑用地范围、退地界、出入口、通风口位置及地表土地用途,说明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及建筑层数、深度、覆土厚度等指标。

第八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地下工程建筑方案图设计,应当包含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等。

第八十七条 地下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五章 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按《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四十六条规定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应当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中城镇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的批后监管由乡镇政府负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批复外立面装修工程设计方案的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放载有监管部门以及后续监管事项、阶段、方式等内容的告知书,并通知项目辖区政府。

第八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始施工至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商品房预售、销售场所设立规划公示牌。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情况。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设置公示牌,公布内容为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第二节 建筑类建设工程批后监管

第九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非工业类项目)规划监督管理分为九个环节,分别是:放线定位核验、基础施工核验、正负零核验、地面首层核验、标准层核验、变化层核验、顶层封顶核验、外立面和室外工程核验。工业类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情况适度简化规划监管现场核验环节。

第九十一条 对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从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项目建设进度开始进行监管。

第九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应当提前一天告知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工程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批后巡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中内容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合格后,建设项目可继续施工,否则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经再次核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总平面定位图进行放线定位,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到项目施工现场对放线定位情况进行核验,检查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灰线位置是否与总平面图相符、建筑坐标或与相邻参照物距离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等。放线定位测量成果应交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九十四条 建设项目槽基处理至地下基础绑钢筋时,建设单位应先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基础测量,对楼座进行准确定位后,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现场进行核验,基础测量成果应交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九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顶层时, 建设单位应当告知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顶层施工进行监管,并现场核验顶层建筑平面结构、层高、建筑总高度(檐口、屋脊)、屋顶形式等内容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

第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外立面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审批图纸要求做好试装面,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设计单位同时到现场对试装面进行核验,经核验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外立面整体装修。外立面整体装修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现场对建设工程外立面的色彩、材质、形式、夜景亮化设施以及屋顶形式等进行整体核验。

第九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要求,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地下管线类建设工程和不涉及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内容的改建、扩建工程,不需开展土地核验。

第九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

(二)项目场地清理干净,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建筑施工工棚及围挡均已拆除;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全部完成;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的事项均已完成;

(五)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及图件(报告书内容见附件4)。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书等资料;

(二)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有变化的需提供经审核通过的变更手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四)近期测绘的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图件等资料(包含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条 土地核验,主要核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土地面积、土地界址、土地用途等用地要求履行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主要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材料的内容,包括:

1.总平面布局。主要核实建(构)筑物位置及尺寸、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附图等材料要求情况。

2.建筑单体。主要核实建筑高度、面积、层数、立面效果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附图等材料要求情况。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核实总建筑面积、容积率、不同功能建(构)筑物的计容和不计容建筑面积、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数量、非机动车位面积等主要指标值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附图等材料要求情况。

4.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核实配建的养老、教育、文体、便民等公共设施以及交通、市政配套设施等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附图等材料要求情况。

5.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察等方式同步开展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现场勘查必须2人以上进行现场审核并全程记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书后,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含附图)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对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现场进行勘验,并根据规划核实内容对建设项目各项技术指标逐项进行核验,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文件;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并责令改正。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可重新申请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予以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规划核实合理误差,建筑长、宽、位置和建筑总高度误差在1米(含1米)以下(涉及机场净空控制、消防通道安全距离等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要求,且不得影响相邻权属单位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3%。

建设项目已通过规划核实,其中的公建配套设施因测量规范不同导致的面积不足,按房屋测绘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时,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申请、统一核验”的原则。确属特殊情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研究同意后,可以分期规划核实,但最多不能超过两期。中小学、托幼可以先期单独进行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最后一期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规划指标需符合宗地规划条件。

(一)涉及公众或社会重大利益,城市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的;

(二)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体量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公建配套工程量完成50%以上的;

(三)用地范围内有规划路等相对独立和明确分界线的;

(四)按照解遗政策等其他要求需要分期核实的。

第一百零五条 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因测量失误或弄虚作假导致规划核实测量成果与建设工程实际不一致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因虚假测量成果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节 市政类建设工程批后监管

第一百零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市政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分为三个环节,分别是:定线核验、槽基核验、覆土前核验。

第一百零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先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承担市政工程施工各环节规划测量任务。

第一百零八条 建设单位在市政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应当提前一天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核验。

各个环节现场核验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到项目现场进行定线、槽基测量、覆土前测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现场监督。符合规划要求的,可继续施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经再次核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一百零九条 定线、槽基施工时发现,确不能按规划审批方案实施的,建设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查看,并留下影像资料后,依本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纸向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遇有以下情形,确需进行微调的,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微调的原因、微调后的设计图纸,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微调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批后监管:

(一)地下管线工程:由于施工图纸深化阶段测量精度提高,发现的因现状管线、树木、线杆等构筑物的影响,确需对原审批管线空间位置进行微调,且微调后不影响规划、不防碍其它管线规划建设的;

(二)道路桥梁工程:因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深度提高,致使原审批管线预留接户管、道路开口空间位置需进行微调,且微调后不影响规划、不妨碍其它管线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及相关附属设施功能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环节规划测量成果应在3日内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从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项目建设进度开始进行监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由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测量成果和申请书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标准见附件(4)。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规划设计要点、审定的设计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通知书。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应向建设单位核发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自行整改后,重新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规划核实测量,应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政工程核实内容

(一)市政管线工程核实内容。

1.管线工程的位置、管径、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附图等材料要求情况。

2.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二)市政交通工程核实内容。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涵管顶部标高、涵管底部标高、道路横断面布置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附图等材料要求情况。

2.其它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出现误差,平面误差在0.5米之内,埋深或高程误差在0.5米之内(或不大于设计埋深的5%),且建设位置与现状、规划相邻管线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上下游管线衔接的,可判定符合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因测量失误或弄虚作假导致规划核实测量成果与建设工程实际不一致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政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第四节 乡村建设工程批后监管

第一百二十条 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可以另行规定,未制定前参照城镇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精简监管环节。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除按照城镇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时,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的初步核实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规划审批总流程图

(适用于一般类建设项目)

 

注:本流程为一般建设项目从用地选址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个规划审批事项,一般项目19天全部办结,特殊项目25天全部办结。

附件(2)

 

“一书两证”及规划条件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建设依据、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含各类地类明细)、拟建设规模和附件及附件名称。

二、规划条件的内容

规划条件的内容包括: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出入口设置等内容。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用地文号、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土地取得方式、建设用地红线图等附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的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成果包括许可证、附件、批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件除写明许可建筑单体的用途、高度等指标外,还应标注配套公建的位置和面积,并与审批的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立面图保持一致。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的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成果包括许可证、批复的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

附件(3)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编制要求及内容深度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应当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成果表达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电子校核标准,并需要明确标明以下指标:

(一)总平面图标明内容

1、用地平衡指标:建设项目总用地、实用地、代征道路地、绿化地、公建地的面积及界线;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等;

3、建筑控制指标:建筑间距、日照、退界、退线等;

4、配套公建:中学、小学、幼儿园、托育、文体、医疗、保障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配套公建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位置等;

5、交通组织:道路和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宽度,地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位置;

6、市政配套:标明规划条件中需设置的市政设施的位置;

7、竖向控制:项目出入口地坪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高差;

8、建筑风貌与容积率联动的相关内容,特殊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计算方式;

9、规划条件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标明内容

1、平面图

标明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尺寸、建筑用途、建筑面积,不包括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室内功能布局、户型(规划条件要求的除外)、停车位尺寸、防火、人防、绿色节能、建筑构造等建筑设计指标,上述指标由设计单位负责落实。

2、立面图

标明建筑物外立面材质、色彩、广告位、空调位等,不包括外立面材质质量及环保、节能等指标。

3、剖面图

标明建筑物高度、层高、室内外高差,不包括室内净高等指标。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类)编制要求及内容深度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点及相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其中,快速路、重要主干道、立交节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现状分析、道路断面、交通组织、远近期结合方案、市政管网建设方案,拆迁用地情况、投资估算、效果图(桥梁)等,必要时需多方案比选。

附件(4)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

报告书内容的要求

 

一、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一)地形图;

(二)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应当标示:项目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

(三)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单体图。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标高等;

(四)建筑工程竣工检测成果表。必须载明《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的所有强制性内容,包括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含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公建配套设施的分布、位置、面积(增加)等;

(五)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光盘)。

二、市政类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带道路红线的地形图、审批内容、实际测量情况及偏差;

(二)格式要按照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入库标准进行数据信息和属性信息标示;

(三)测量精度要达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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